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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不具备劳务关系是否属于劳务关系

时间:2024.10.0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291人
律师解析:
退休之后重新受雇佣的情形常常可以归类为劳务性质的关系。
当退休人士已正式开始依照法律权益享用基本养老保险之时,他们再次受到雇佣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便主要是劳务性质的关系,而非劳动性质的关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双方能清晰地明确约定将此类关系视为劳动性质对待,那么亦有可能演变为劳动性质的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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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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