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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额度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10.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36人
律师解析:
所谓恶意透支,乃是指持有信用卡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既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消费,且在发卡银行依法对其进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能偿还全部款项的行为。
此种恶劣行径将构成严重的金融欺骗犯罪——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恶意透支所涉及的具体金额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如下,通常情况下,恶意透支的额度若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应当被视作"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若是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至五百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理应被定性为"数额巨大"的性质;
唯独当其总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之时,才能堪称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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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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