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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具体适用范围是哪些方面

时间:2024.09.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108人
律师解析:
在上诉过程中,不允许对被告人进行额外惩罚的原则,仅在被告方单独提出上诉时起作用。
然而,当检察院或自诉人也同时发起上诉之际,这一限制将不再适用。
在此原则的适用范围内,禁止增加新的犯罪事实、加重同一罪名刑罚、增加同种刑罚的执行次数、将较轻的刑种变更为较重的刑种以及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起上诉及未被抗诉的被告人的刑罚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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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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