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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界定标准最新

时间:2024.11.1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423人
律师解析:
关于工伤死亡的判定基准,通常涵盖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及指定的工作地点,因为所负责的工作任务而遭受事故伤害,最终因此丧命;
第二种则是在上班时间前或是下班后在相关工作区域内,参与了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预备工作或善后处理活动时,因为遭遇事故而失去生命;
此外,还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职责需要而遇到暴力攻击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不幸丧生的情况;
再者,如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并因病去世也可视为工伤死亡;
最后,如果员工在出差过程中,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伤亡,甚至在事故中失踪下落不明,同样符合工伤死亡的认定标准。
此外,还有在上下班途中遭到并非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导致死亡等情况,也符合工伤死亡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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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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