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有关
刑事追诉期的规定中,其具体起算时间一般都是以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为基准来予以衡量的。
此处所提及的"
犯罪之日",通常是指
犯罪事实得以确立的那一天。
然而,若犯罪行为存在着持续或连续的情况,那么
追诉期的起算时间便应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例如,对于
连续犯而言,其追诉期的起算时间便是自最后一次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时开始计算。
至于追诉期的截止日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之内,
司法机关尚未发现该犯罪行为或者并未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
一旦超过这一期限,便无法再进行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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