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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期的起算和截止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4.09.2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28人
律师解析:
在有关刑事追诉期的规定中,其具体起算时间一般都是以犯罪行为发生之日为基准来予以衡量的。
此处所提及的"犯罪之日",通常是指犯罪事实得以确立的那一天。
然而,若犯罪行为存在着持续或连续的情况,那么追诉期的起算时间便应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例如,对于连续犯而言,其追诉期的起算时间便是自最后一次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时开始计算。
至于追诉期的截止日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之内,司法机关尚未发现该犯罪行为或者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
一旦超过这一期限,便无法再进行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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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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