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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时间:2024.10.0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17人
律师解析:
假释监管期内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将不会被认定为是累犯的一种情况。
这主要是由于在此期间,罪犯仍然处于实际的刑罚执行过程之中,而非已经终结了所有惩罚措施。
在这样的前提下,只要假释考验期尚未结束,罪犯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那么就必须立即撤销之前所做出的假释决定,并且对其所涉及到的多项罪行进行合并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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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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