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达成续约协议的情况下,不得简单地认定为员工自动离职。
然而,这实际上可以视作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期间已经履行完毕,即该劳动合同已自然终止。
若雇佣方不再提出
续签要求,那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他们应当向那些在此期间为其付出劳务的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反之,若是由劳动力提供方拒绝续签,除非雇佣方仍然能够满足或高于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来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力提供方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否则在其他所有情况下,雇佣方将无需向提供方给付
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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