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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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未遂的立案标准通常如下: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不可控的外部原因而没有成功或达到目标;虽然没有得到财物,但给受害者造成了较大的精神压力和恐惧;在公共场所实施,即使没有达到目的,也可能会立案。总之,是否立案需要综合考虑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多个因素。

敲诈勒索罪未遂是指已经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但由于意外情况而未能达到目的。其常见表现形式包括:1.虽然发送了暴力威胁信息,但并没有真正实施;2.虽然进行了要挟,但没有公开隐私;3.虽然索要了财物,但没有得到;4.虽然进行了威胁,但没有损害声誉;5.虽然利用职务进行了威胁,但没有达到目的;6.虽然编造了威胁信息,但没有生效;7.虽然威胁了多人,但没有获得财物;8.虽然进行了威胁,但没有产生重大影响。

敲诈勒索罪未遂案件的立案情况受多种因素影响,例如嫌疑人的主观恶意、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实际造成的影响等。在判断是否立案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情况中,有一些常见的情况需要特别重视。例如,虽然嫌疑人没有实际获得财物,但已经实施了威胁行为,这种情况下仍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此外,如果威胁行为对他人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或者嫌疑人多次实施未遂行为,也会增加立案的可能性。总之,判断敲诈勒索罪未遂案件的立案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不同的类型。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