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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需提前几天告知

时间:2025.05.12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383人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试用期内的解雇事宜时,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提前告知被解雇者这一决定。
然而,如若用人单位主张该名劳动者未达到录用条件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他们有义务向劳动者清晰地阐明这一原因。
另一方面,倘若用人单位是基于其它法定情形进行解雇处理,此时便极有可能需要提前通知被解雇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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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谋律师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法律事务,业务涵盖公司法务、争议解决、股权转让、债权转让、婚姻继承及非诉业务,目前担任多家政府、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本人与当事人沟通方式较为直接也富有耐心,能够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清晰的分析、解答各类诉求。 因经常开庭或参与会见,如有紧急问题可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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