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被告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而不予接听电话以致使原本应当由其直接接收的
传唤书或
起诉状等文件无法有效送达到他手中,那的法庭往往会立足于高效、公正和合法的原则,选择采用其他的送达途径来实现目的。
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邮政快递便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送达方式,法庭可以按照被告在相关法律程序中所提供的个人地址,将相应的司法文书进行严谨周密的包装和投递,确保能够被正确无误地签收。
然而若上述的邮政渠道仍然不能按时将文件送至被告手中,法庭便有权利实行宣告送达。
当宣告送达经过规定的时限之后,同样会被法律认定为已然完成了
传票的送达过程。
在此种情况下,即便被告并未实际接受到传票的实体,也不会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及裁决结果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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