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夫妇二人在共享生活中所负担的
共同债务被普遍认为是为了满足他们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
债务。
例如,当两个人共同签署债务文件,或是其中一方在
合同签订后给予了追认,这就构成了共同的债务意愿;
又如,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也可以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有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债务通常并不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除非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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