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有关决议的法律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公司决议无效,这两种情况在法律概念上具有不同之处。
后者尤其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公司决议不成立主要是指,该决议缺失某些必需的要件,从而无法构成有效的决策。
例如,如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召集或表决,或者表决方式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决议便被视为不成立。
相比之下,公司决议无效则是指,该决议的内容实质上已对法律、行政
法规所设定的禁止性规定形成违犯。
简言之,不成立这个表述更强调决策程序上存在的显著瑕疵,而无效则更加针对决定内容本身是否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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