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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具体适用情形是哪些

时间:2024.09.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062人
律师解析:
如果是被告方向法院提起的上诉,那么“上诉不加刑”原则就会发挥作用。
但是,如果检察院也跟着上诉了,或者是自诉人也提出上诉的话,那这个原则就不能用了。
还有就是,如果原来的判决结果已经很明确了,证据也都摆在那里,确凿无疑,但法官判得太轻了,该判处附加刑却没判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加重刑罚,或者判附加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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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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