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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争议必须先行政复议吗

时间:2024.09.23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802人
律师解析: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并不一定需要先行进行行政复议
通常情况下,若各方当事人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可以首先寻求人民政府的公平裁决。
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议存在异议者,可进一步向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当争议双方已预先签订了仲裁协议时,应当优先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端;
若未签署仲裁协议,方可向人民政府提出处理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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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的争议必须先行行政复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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