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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担债务方式取得股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时间:2024.09.2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228人
律师解析: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时常可以观察到以下几种常见的以承担债务方式获取股权的情况:
首先是在原股东试图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他们可能会与其潜在的受让方达成协议,约定债务将由后者承担。
其次,当企业面临进行重大变革如重组或者改制时,新的投资者往往也需要以承担原有公司债务为前提来换取所获得的相应股权。
再者,在企业破产重整流程中,某些投资人或许也会选择通过承担公司的债务来实现对股权的收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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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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