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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几种

时间:2024.09.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73人
律师解析:
对于涉及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情节尤其严重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个人实施此类犯罪活动时,其非法经营额达到二十五万元人民币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而当以单位名义进行此种非法经营活动时,非法经营数额需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是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如果行为人曾经因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在过去三年内在接受了两次以上的行政罚款后,再次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且其涉案金额达到三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也会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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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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