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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既遂的情形不包括哪些

时间:2024.09.21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024人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绑架罪既遂并不涵盖尚未实际掌控人身安全之情形。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倘若实施者已经实施了特定的绑架行为,然而因为意外情况或者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未能最终成功控制被害人质,那么这种情况一般难以被判定为构成绑架罪既遂。
此外,犯罪预备行为也是必须要考量的因素。
例如,仅仅策划或筹备了绑架活动所需要的工具器材等等初步动作,并没有真正开始逐步施行具体的绑架过程,此种情况也不受绑架罪既遂的法律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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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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