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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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没有书面欠条的行为自身,并不直接导致犯罪定性为欺诈罪。欺诈罪通常定义为,以非法占有所拥有财产为主要目的,并采取谎言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并且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来获取资金,即使没有书面欠条的存在,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欺诈罪。

若阁下坚信对方借钱不还之举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范的诈骗行径,那么阁下便有权依据这一法律条款提起刑事控诉。按照此项法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者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责。倘若您拥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对方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并且在借据过程中进行了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藏实情,从而从您处获取财产,而所得数额又已经达到了较大的级别,那么您就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报案申请,请求他们对此展开立案调查。

假如出现了借款人借款后迟迟未归还,同时持有所签订的欠条这样的事件发生,实际上这种情况常常会被视为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领域中的债务纠纷问题,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诈骗案件。行为人在实施涉嫌诈骗的行为过程中,他们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主观因素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甚至通过运用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法来达到其谋求财产的目的。

若无借款凭证,仅凭借贷行为本身并不足以被视为欺诈,但若借款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隐瞒关键事实,导致贷方错误判断并因此向其支付款项;同时该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坚决拒绝偿还贷款,甚至刻意躲避债务,则可以被认定为欺诈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匿真相等手段,致使受害者陷入误解,从而取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未曾签署过借据的借贷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欺诈行为的产生。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恶意心理,利用编造事实或者掩盖实情等手法,非法获得他人较大数量财产的恶劣行为。相应地,倘若借贷者曾经表现出愿意偿还债务的愿望或确实实施了债务清偿的行为,尽管缺乏书面借据作为依据,但这并不足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然而,若借贷者在起初便无偿还债务之意,且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资金,那么这种情况下则可能会涉及到欺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