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针对诽谤罪进行
立案处理过程中,通常必须搜集能够直接证明存在诽谤行为且已经产生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充分、确凿的
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首先是能够明确证实存在诽谤言论的各类
书证,例如
书面形式的诽谤内容;
其次是实
物证据,如与诽谤事件相关的传单、海报等物品;
再者是电子数据证据,如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截取的
诽谤信息截图或者有关的聊天记录等。
除此之外,
证人证言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需要获得那些曾经亲眼目睹或耳闻过诽谤行为发生经过的人士所提供的证词。
最后,对于因诽谤导致个人声誉受损、精神创伤及
财产损失等实际后果的证明,亦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例如经过权威机构认证的心理诊断报告、以及由于诽谤而导致工作收入受挫的相关证明文件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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