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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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蓄意采取别车危险行为且情节极其严重者,将被怀疑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常常在道路上因饮酒过度而驾驶机动车,抑或是在同样的交通环境下驾驶机动车进行急速追逐比赛,而且这种行为往往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和威胁。这种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急速追逐比赛,并且这种行为的情节极其严重。

一、关于民事责任的判定: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条例中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实际使用人为侵权方,则需负有补充责任。2.另一方面,假若车主并未投保此类保险,这涉及到法律衔接的问题,然而根据本人的观点,无论是车主还是实际使用者均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对于刑事责任的考虑:假设车主在已知晓被借用人并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出借出去。

由于超标电动车并不算作机动车范畴,因此醉酒驾驶这类车辆往往不构成所谓的“危险驾驶罪”。需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主要针对的是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应当交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且起诉工作则由该公安部门所在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此外,危险驾驶罪的最高量刑仅为拘役,其期限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

需视情案件实际情况而定。在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基本形态表现为故意心理,即是指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在道路上实施诸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对公共安全会带来潜在威胁,却仍然抱有希望或放任此类状况发生的心态。在犯罪构成要件之二的客观方面,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亦可构成此罪。

在法律层面上,恶意别车是一种危险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恶意别车的典型特征是突然变道或强行超车等,这些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考虑行为的危险性和对公众安全的潜在威胁。如果恶意别车导致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可能会触犯更严重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