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侦办
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警方通常会先进行初步的调查工作,制作笔录便是其中的一种手段。
然而,制作笔录并不意味着正式
立案。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接到
报案或发现
犯罪线索时,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审查工作。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和制度采取各种形式的调查手段,例如询问涉事人员,调阅相关资料,勘查现场,检测物品等,以获取更多的
证据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调查行动不会限制其对象的人身和
财产权益。
根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受到案件或发现犯罪线索之后,经过严格的审查,确认存在
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
管辖权的条件,便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正式立案进行进一步的侦查与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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