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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三天不执行严重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行政类 行政处罚 阅读:1143人
律师解析:
行政拘留乃众多行政制裁手段中之一种重要且普遍存在者。
此系由法定行政机构(特指公安部门)依法对触犯行政法规范之人,在短期内予以人身自由有限度限制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同时,亦是最为严苛的一种行政处分,多适用于虽然情节严重属违反治安管理秩序但并未达到犯罪程度者,而仅以警告、罚款等方式无法满足惩戒要求之际。
因此,在法律层面对其设立、实施条件与程序均作了严格规定。
行政拘留的裁定权归属县级或以上级别公安机关;
执行期限一般在10日以下,较为严重者也不得超过15日。
自行政拘留决定宣判定立之日起至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若被判罚者及其亲属寻觅到保证人或依照规定缴纳保证金,便可行使申请权,请求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以及司法拘留并非同一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可以不执行,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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