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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房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时间:2025.04.1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908人
律师解析:
若出现建筑物的质量瑕疵问题处于产品保质期之内,那么保修义务将归属于房产开发商负责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开发公司必须为其出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职责。
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对于保修范围、保修时间以及保修责任等相关事项在合约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
保修期自房地产项目交付之日开始计起。
如果商品住宅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超过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则该款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应不低于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至于非住宅类型性质的商用房来说,其保修期限同样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如出现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履行保修责任,同时还需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使用者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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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新丹律师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霍新丹,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十三年的专业法律实务经验,核心领域聚焦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与仲裁纠纷,在高对抗性、多层级法律关系中具备深度分析、策略制定与有效解决的出色能力。 曾任职于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及某基层人民法院,深度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对各类民事案件的审判要点、裁判思路有着深刻和精准把握。曾担任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深度熟悉房屋买卖、租赁全流程及法律风险把控节点,并擅长处理相关环节产生的疑难纠纷。 长期专注于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领域包括: ?合同争议:合同效力认定、履行障碍、合同解除、违约损害赔偿等; ?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 ?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争议、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等; ?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房地产侵权纠纷等;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效力与解除争议、薪酬福利争议(含加班费、年终奖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竞业限制纠纷等。 霍新丹律师基于扎实的法律功底、复合的实践经验(法院、企业法务、专职律师)以及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专注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诉讼与仲裁策略,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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