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法官回避申请被驳回之后的复议程序,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将取决于申请所涉及的机构性质。
以下将为您详细阐述相关内容:
如若申请是针对人
民法院提出的,
当事人有权在接获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文书之时,向上诉决定机关提交一份复议申请。
而对于公安机关的申请回避,当事人则有权利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至于对人民检察院的申请回避,当事人同样享有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机关提交复议申请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所述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之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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