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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4.09.1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96人
律师解析:
在处理第二次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司法机关往往会采取更加严格的量刑标准
具体而言,法院会全面权衡前次犯罪的具体情节、再次犯罪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所带来的实际危害结果等多方面因素。
一般而言,若第二次危险驾驶行为未导致严重后果发生,那么法院有可能在原有的拘役刑期基础上适当延长,同时提高罚金金额。
然而,倘若该行为引发了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极其恶劣的后果,那么被告人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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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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