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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危险了谁

时间:2024.09.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40人
律师解析:
在公共交通领域中,危险驾驶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广大公众的人身与财富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首先,这种行为对道路上的其他合法驾驶员、行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危构成了直接威胁,有可能酿成重大交通事故,从而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惨重后果。
其次,危险驾驶行为还会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引发公众对于交通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和忧虑,甚至可能导致社会恐慌情绪的蔓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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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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