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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贿罪需要供应商也承认吗

时间:2024.09.1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81人
律师解析:
关于企业实施行贿犯罪,其是否被确定为有罪并不绝对依赖于供应商的直接承认。
在法律界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过程涉及到众多的证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对资金流动情况的详细调查、对相关人员的深入访谈以及对各类合同文件的细致审查等等。
若在这些调查过程中所获取的其他证据已经足够充分地证实了企业确实存在行贿行为,那么即使供应商并未亲口承认此事,依据法律规定,该企业仍可能被判定为犯下行贿罪,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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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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