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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与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时间:2024.09.1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56人
律师解析: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均属特定身份责任者。
就贪污罪而言,犯罪实施者主要是指身为全国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那些被上述各机构委派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
而在受贿罪方面,其犯罪主体通常亦为国家工作人员
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触犯贪污罪或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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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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