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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中如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时间:2024.09.1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86人
律师解析:
涉及到单位受贿案件中所涉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查过程中,通常会依据他们在犯罪活动中的关键作用、过失程度以及所涉及的受贿金额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考量。
若该主要负责人积极地组织、策划或者亲自参与了受贿行为,那么他将会被视为罪行较为严重者。
量刑裁决阶段,我们将参照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情来最终确定相应的刑事惩罚措施。
普遍来讲,他们有可能承受长期徒刑、短期拘役等不同类型的刑罚,同时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作为附加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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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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