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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和拆迁的区别

时间:2024.09.13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352人
律师解析:
征收与拆迁在概念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1)其核心内容各异。
征收系指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量,通过行使国家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力,依照法定流程将某些特定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征收土地的原有权益人,如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乃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等提供相应补充的一系列活动。
而拆迁则特指是为实现城市规划及旧城区域改造目标,政府凭借国家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力,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展开的房屋拆迁事宜,同时也针对原房屋权益人,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东、租客、转租方等进行补偿与安置处理的活动。
2)其具体行动主体各不相同。
土地征收环节的具体执行者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而对于拆迁事务来说,其具体执行者则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二者在法律程序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在实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应适用土地管理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相关规定;
而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则需依循房屋拆迁方面的相关规定。
4)适用范围亦有显著不同。
土地征收仅适用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而至于拆迁事宜,它只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范畴。
5)二者的对象物存在明确界分。
征收土地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而在拆迁范围内,则聚焦于建筑物。
6)二者法律效力及结果迥然相异。
征收土地最终引发的法律效力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
反之,拆迁所导致的法律效力却主要体现在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最多为相等面积或价值的房产的调整或交换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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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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