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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请求法院做精神鉴定离婚

时间:2024.09.13 标签: 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 阅读:1114人
律师解析:
诉讼过程中,各当事方以及与诉讼案件呈有利害关系者,若提出某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确实面临着需要进行相关判定的困境。
如需如此,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所指定的特别程序,先行得出该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确切结论。
而实施这一结论的具体程序即为精神病司法鉴定
以下详述此鉴定流程:
第一步,人民检察院将会率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进行。
接下来,司法鉴定机构会优先明确鉴定的目标和需求,细致研读案件情况和患者病情相关资料,并拟订出实际有效的鉴定策略。
第二步,司法鉴定机构应对被鉴定人实施全面性且深入的身体形态、神经系统以及精神状况方面的检查工作,在必要时候,甚至可能需要进行心理测试、脑电图、CT扫描以及其他特定的检验措施。
最后,依据所得之查体信息,结合案情深入剖析,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结论,并书写成鉴定报告,交由委托鉴定机构接收。
在某些案件中,如果被鉴定人已经离世或由于其他特殊缘故无法到场参与,委托鉴定机构在能够提供充足且可靠的客观材料支撑的前提下,仍可以继续进行缺席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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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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