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诉讼过程中,各当事方以及与诉讼案件呈有利害关系者,若提出某方
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包括痴呆症),人
民法院确实面临着需要进行相关判定的困境。
如需如此,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所指定的特别程序,先行得出该当事人是否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确切结论。
而实施这一结论的具体程序即为
精神病司法鉴定。
以下详述此鉴定流程:
第一步,人民检察院将会率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进行。
接下来,司法鉴定机构会优先明确鉴定的目标和需求,细致研读案件情况和患者病情相关资料,并拟订出实际有效的鉴定策略。
第二步,司法鉴定机构应对被鉴定人实施全面性且深入的身体形态、神经系统以及精神状况方面的检查工作,在必要时候,甚至可能需要进行心理测试、脑电图、CT扫描以及其他特定的检验措施。
最后,依据所得之查体信息,结合案情深入剖析,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结论,并书写成鉴定报告,交由委托鉴定机构接收。
在某些案件中,如果被鉴定人已经离世或由于其他特殊缘故无法到场参与,委托鉴定机构在能够提供充足且可靠的客观材料支撑的前提下,仍可以继续进行缺席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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