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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区别在哪

时间:2024.09.1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043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术语中,“保密”被定义为劳动者在所属的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所获取并了解到的涉及商务机密、技术秘密等方面的信息内容,劳动者对这些商业和技术机密负有为其进行保密的职责与义务。
竞业限制”,作为另一项法律概念,主要针对的是劳动者离职之后在特定时间段内,不得在与原就职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中任职,或者进行与其原有工作岗位类似的职业活动。
相较于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具有更为严格且具体的时间范围要求。
对于执行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并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向雇主提供任何外的补偿;
然而,若劳动者须遵守竞业限制规定,就必须在受限制的时期内获得雇主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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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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