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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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故意伤害罪,若情节轻微、影响微小,不足以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话,检察院有权决定不予起诉。这通常适用于轻微伤害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共识后,或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时采取。另外,如被害方出于自愿主动与加害方和解且表示放弃追责,也有望避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此类特定情况中,当涉及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并未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时,可能被判处拘役刑罚。举例而言,如果该伤害行为系临时起意所致,没有事先的预谋计划,而且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程度较低,使得受害人能够迅速康复,那么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被告人的悔过表现以及对社会产生的潜在危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决定是否适用拘役刑罚。

故意伤害罪中特别严重的情况常常涵盖了以下几种状况:首先是对他人造成重伤乃至死亡的伤害行为;其次是针对同一对象进行多次重复的伤害行为;还有就是在公共场合行凶,引起了广泛社会恐慌的行为等等。另外,倘若行为人在施暴过程中表现出极其残酷的手段,或将暴力对象锁定为特殊人群(如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怀孕妇女等)时,这类行为同样有可能被视为情节特别恶劣的案件。

故意伤害罪涵盖的犯罪情景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但是并未全部包含在内:(1)以期直接对他人身体构成的伤害,其结果为轻伤或者重伤害;(2)虽无直接故意,但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他人受到伤害;(3)因疏忽大意导致他人重伤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该行为明显超过了合乎常理的行为范畴;(4)通过聚众斗殴的形式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5)在履行职务职责的过程中,滥用权力而故意伤害他人。

故意伤害罪的尚未判刑的具体情况有哪些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关于故意伤害方面,存在着以下四种状况,分别为故意轻伤、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对于这四类状况下的未遂行为的定义与区分标准如下所述:首先,故意轻伤。在尊重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若某一行为并不值得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便应当将其排除在犯罪构成的范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