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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罪 阅读:1257人
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污染环境罪并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它特指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排放、倾复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具有危害性的有害物质,从而对环境产生深度破坏的行为。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主要针对主观上故意或疏忽大意出现的行为,这些行为意图伤害或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因此,污染环境罪所侵害的主要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以及生态环境的整体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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