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夫妻离婚的过程中,倘若一方涉及到网络贷款相关事宜,其处理策略必须依据网络贷款的实际状况加以明确。
若此笔网络贷款被用于维系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参与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建立在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之上,则极可能被判定为配偶之间共同承担的
民事责任,
离婚之时,双方均应充分履行自己的财务义务。
然而,若此笔网络贷款并非由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超过了家庭日常所需,且
催收人无法提供足够
证据证明该项负债是为了满足夫妻二人间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部分网络贷款将被视为
个人债务,由
借款人独自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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