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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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制猥亵罪是否会遭到起诉,其决定因素往往涉及到案情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掌握的相关证据。若涉案人员的不当行为相对较轻,获得受害者的谅解,亦或是在案发过程中出现了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乃至豁免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那么检察机关在经过仔细审查后,有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考虑到强制猥亵案件的特殊性质,若犯罪嫌疑人在事件发生之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敦促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以赢得她们的谅解,且所涉及的行为情节极轻并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司法部门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之中,强制猥亵罪是存在着可能被不起诉的可能性的。

1.猥亵罪乃是典型的公诉案件之一,涉嫌触犯此项规定者,深秋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至司法裁决的作出;2.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猥亵的行为,事实上已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深秋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与执行机关,有权通过公诉程序保障这部分特殊群体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年龄未满十四岁的男女无论性别如何皆可成为该项罪行所涉及的受害者或者施加侵害的对象。

在我国,凡是涉及到强制猥亵的行为,其性质皆为公共事务起诉范畴内的案件。而具体而言,所谓的“强制猥亵罪”,即是指行为人为实现自身欲望,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当手段,对他人进行强制猥亵或对女性实施侮辱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种性质的案件通常属于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公共事务案件,需由公安部门依法展开立案调查工作,待调查完毕后,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最终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