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通常情况下,丈夫在婚姻关系持续阶段时产生的负债,在
离婚之后其妻子是否需进行相应负担,这要视这个负债是否归类于夫妻间的公共
债务来定。
倘若真的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借入债务,那么这样的债务便被理解为夫妻共享债务,于是,作为妻子她还是需要对此承担责任的。
然而,若丈夫背负的债务已经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畴,而且
债权人无法证明此笔债款曾真正用在夫妻共同的生活、合作生产或管理,以及基于夫妻双方共享意愿的行为之上的话,那么这类债务将会被视为丈夫独自的债务,因此,他的妻子无须对其进行任何的
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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