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检察院已依法作出了
批捕决定,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接下来发现有全新的事实情况或关键
证据展现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具备取保候审所需的各项条件,那么依照法律允许亦可能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加以执行。
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很可能面临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范围内,或者单处、并处以及连带
处罚的各种
刑罚,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就有望通过获取取保候审资格来暂时获得人身自由。
又或是他们身患某种严重疾病且无法自理日常生活,同时又恰逢是孕妇在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在亲自哺育她们的新生儿时期,从保护公众安全角度出发,对这样的人群施加重压过重的
强制措施显然不会有任何益处。
因此,借助于取保候审制度,我们为这些群体保留了一线生机和希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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