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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否需要明知证据

时间:2024.08.29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罪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判定污染环境罪并未硬性规定必须提供行为人存在“明知”的明确证据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罪名的成立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事实上,认定污染环境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已经导致了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以及这些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
然而,若能证实行为人确实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对环境造成污染,那么这无疑将会对最终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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