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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冒领公共财物是贪污罪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01人
律师解析:
故意虚构事实及瞒报实际情况从而获取公共财产,一般情况下将被判定为贪污犯罪
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权限的优势,采用侵吞、盗窃、诈骗或其它非法手段私自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对于虚报冒领公共财物这一情况,完全符合贪污罪中,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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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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