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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涉案物品追缴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90人
律师解析:
在处置单位受贿犯罪所涉及之物件时,其追缴范畴及标准主要受到特定犯罪情赃、物品性质以及价值等诸多元素的影响。
总的来说,倘若涉案物件乃经由犯罪所得直接购置抑或是与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那么这些物件通常都将成为追缴的对象。
在此过程中,对于物品价值的评定,将会全面权衡包括市场价格、商品折旧程度等各类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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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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