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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过失性辞退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过失性辞退意指用人单位为了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在不变动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根据员工存在的特定过错类型,无须提前向其发出通知,亦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类常见的过失性辞退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具备岗位要求的能力或行为表现;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失;
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用人单位明确指出后,仍未进行有效整改;
由于劳动者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困境,使得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失效;
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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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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