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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哪些人不是主体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994人
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从业者以及非交通运输行业的涉案人员。
然而,亦有特殊情况下的人员并非该罪名的主体。
例如: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其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畴;
2、完全失去对自身行为的识别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同样无法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3、在无法预知且无法抵抗的突发性意外事件中引发交通事故的人员,也不应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然而,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某一特定人员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与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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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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