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份;
实行
监视居住的期许则不得超过六个月份。
当取保候审的
期限届满之时,可以将其变更为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亦为六个月。
所谓监视居住,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进行
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不得擅
自离开其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同时对其实施的行动进行严密监控,严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在此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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