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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挪用资金罪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917人
律师解析:
所谓挪用资金罪,乃指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中的雇员,滥用其职务所赋予的职权便利,将所在单位资金擅自挪作私用或是向外借贷给他人,且数额较大,达到三个月以上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涉及金额颇大并从事了营利活动,甚至进行非法活动之行为。
普遍而言,倘若行为人未经法定程序许可,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且满足上述任一情况,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犯下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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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昊律师

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

刘明昊律师,现于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擅长业务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等。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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