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形之下,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
强制执行所引发的
执行异议,确实具备一定的效力。
若被执行的财产确属夫妻双方共有,且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对非被执行的配偶一方的法定权益造成侵害时,那么该方
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极有可能获得
司法机关的支持。
然而,具体决定权仍需依据实际案情进行细致分析,例如,涉及的
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负债范围等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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