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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4.08.1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49人
律师解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综合性罪名,包含了众多细致入微的犯罪活动
其中,最为常见的此类犯罪包括以危险方式侵犯公共安全的罪行,例如放火、决堤水源、爆炸及投掷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介质的物品,又或者使用其他具有高度威胁性的手段来危及公共安全。
同时,故意破坏铁路、公路、电气化设施、易燃易爆炸性设备等,足以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或损毁的行为,亦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此外,非法制造、交易、运输、邮寄、储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等,同样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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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全都是行为犯。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概括性罪名,并不全是行为犯,还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等等。 2、比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 更多>>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包括: 1、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破坏交通工具、交通基础设施的行为; ......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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