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如若
一审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理论上需依据特定条件方能在二次
诉讼中寻求公正裁决。
通常而言,若原审驳回系出于程序规范瑕疵或
证据支持缺失等原因所致,且在其后阶段能够提供充分的
新证据或修正相关程序缺陷,则可尝试进行二次诉讼。
然而,若原审驳回源于案件本身并不符合法定
起诉要件,例如涉案事项不属法院
管辖权范畴等,那么即便在后续阶段补充了新证据或纠正了程序问题,二次诉讼仍有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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