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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道算不算共同债务人

时间:2024.08.2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38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若以其个人之名所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必需额度,则此种情况并不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范畴。
然而,若是债权人能够出示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系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业务,抑或出资行为是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则此种情况应当认可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关于夫妻中一方负债却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不应视其为共同债务责任人
但如若所借入的资金用于家庭住房购买、子女教育等涉及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或是为夫妻共同从事的商业活动提供资金支持,那么即使另一方在事前对此毫不知情,也有可能被判定为负有夫妻共同债务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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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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