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婚姻存续期间,倘若一方背负了负债,然而其伴侣却对此心知肚明,这需要依据
债务之特性及运用目的进行深入剖析,以确定此款能否归类为夫妇间的公共债务。
通常情况下,若此类债务系为了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那么常常会将其认定为是夫妇间的
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
但如若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方无法提供
证据表明此债务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计或基于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愿有关,那么便应当将其视为举债方的
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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